基隆市中山區中山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五條 規定,並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