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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係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退撫法律(以下簡稱軍公教退撫法規)修正,以及考量基金實務運作需要,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本條例第1條第2項,將政務官修正為政務人員(修正條文第3條)。
  2. 依軍公教退撫法規相關規定,修正退撫基金其他有關收入之規定,及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因停職(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等事由,暫停、恢復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2條)。
  3. 配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增訂新制退撫給與免納所得稅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之1)。
  4. 配合實務作業,修正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送監理單位之審議時程(修正條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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