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仍不宜為之
- 依基隆市政府111年10月19日基府人力貳字第1110141454號書函辦理。
- 上開書函略以,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