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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為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重新修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新增「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若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受申誡以上懲處,該申誡不得列為「獎懲相抵項目」,該學年度考績不得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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