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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區 - 人事法令
| 公告主旨 | 【差勤】有關「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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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人事法令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31 |
| 公告內容 |
※教育人員: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公務人員: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聘僱人員: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報酬。 |
| 相關附件 | 無相關附件 |
